竹竿性侵女童案纏訟13年 嫌犯無罪定讞
2010/01/22
社會中心╱綜合報導
13年前,台中一名小女孩被歹徒以竹竿性侵,去年她18歲時不幸過世,本案經歷法院9次審理,雖然剛開始嫌犯謝振茂曾經二度坦承犯行,但後來又翻供,最高法院昨日做出無罪判決,全案定讞,關鍵在於警方蒐證、指證程序犯下嚴重錯誤;對於判決結果,家屬無奈地說,怎麼判已不重要,「孩子都已經走了。」
85年12月29日,林姓女童被發現在台中市旱溪五街工寮,遭人以削尖的竹竿猛戳下體再強拉出,導致小腸斷裂、子宮脫落,雖送醫挽回性命,但因有短腸症,無法吸收進食、排泄,全賴靜脈營養注射維生。由於她身體虛弱,13年來進出醫院像進廚房,還沒等到司法給她公道,已經在去年3月過世。
本案歷經纏訟13年多,謝振茂當初被檢方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求刑14年,但從一審、二審、更一到更七審,到最後三審定讞,謝振茂在更三、更五、更六審均被判刑8年,其餘7次均判無罪。
為什麼最高法院會判決謝振茂無罪?警方雖取得自白書,但法官認為不能排除嫌犯「在群眾媒體包圍的壓力下」,做出不實自白;另外,兇嫌也不是女童指認,法官認為,當時女童重傷無法言語,無法確認是否就是兇嫌,光憑警方拿照片給小孩指認,也可能被誤導。
至於在嫌犯住處起出的沾血外套,事後證實血型跟女童不符,當時也查扣疑似作案用的竹竿,不過上面查無嫌犯的手紋。綜上所述,最高法院認為,只憑被告自白,不能當成有罪的唯一證據。
林姓女童生前曾經戴著兔寶寶面具,公開慶祝劫後餘生,她一開口就讓人心疼,「我喜歡和小朋友玩,我不喜歡男生。」案發時她5歲、身高110公分,18歲往生時也只有130公分,瘦小像個小學生,任誰看了都不忍。
被告去年更七審判決無罪時,女童母親表示,「有罪無罪對我們來說已經不重要了,也沒有意義了,孩子也不在了,再說也沒意義,不是嗎?」(新聞來源:東森新聞記者吳淑萍、謝宗樺)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