遭網友硬上說「不」 法官:太小聲不算

2009/12/16

社會中心╱綜合報導

4年前一名未成年少女和潘姓男子發生性關係,一、二審潘男都依強制性交判刑3年半,但更一審法官卻認為,被害人當時雖然有說「不」,但聲音太小,潘男不知少女真意,沒有性侵犯意,改判無罪。

據被害人供稱,4年前她17歲時,與潘姓男網友相約台中火車站見面,潘男隨即帶她回家,以「天氣太熱」為由褪去衣物,接著強脫少女上衣,進而性侵得逞。被害人表示,當時她曾用手反抗,但力氣不如男子,性侵前還曾說「不」,也痛哭、喊痛,但潘男並未理會。

本案一、二審均採納少女供詞,認為少女之所以沒有強烈抵抗,是怕遭遇不測,認定潘男觸犯強制性交罪,判刑3年6個月;未料更一審時,法官卻認為少女若沒有配合,潘男應無法順利脫去她的衣物,雖然少女曾說「不」,但聲音很小,可能是第一次做愛「害羞」,並不代表其心中真的不願意,改判潘姓男子無罪。

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09/12/16/91-2546883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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