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
2010/03/19 09:05
桃園縣一名59歲男子,認識鄰居女兒,三次藉由帶往商店購買糖果等名義,強行拉往公園公廁性侵,桃園地方法院庭長(徐培元)指出,法官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5年,全案還可以上訴。(李明朝報導)
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徐培元庭長指出,桃園縣一名五十九歲男子認識住家附近鄰居友人,進而也認識友人未滿十四歲的女兒,多次借由帶著被害人前往商店買糖果等理由出門,卻強行拉到公園廁所性侵。
徐培元庭長表示,後來被告強拉被害人進入公廁行為,被社區其他民眾發現,進而向被害人母親說明,經被害人母親追問之下,才知道女兒遭到對方性侵,進而向警方報案處理。
徐培元庭長進一步指出,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被告三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全案還是可以上訴。
桃園縣家防中心也特別提出呼籲,就讀國小期間的女童,比較沒有判斷能力,受到威脅時無法自我保護能力,如果跟他人出門,回來有任何異樣,就應警覺瞭解,以免繼續受到傷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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