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控A千萬機密外交款 陳水扁一審無罪

2010/06/08
 

社會中心╱綜合報導

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於任內A機密外交款案,台北地方法院今(8)日宣判,陳水扁無罪,頗令外界訝異,阿扁今日並未到場聆聽宣判,全案仍可上訴。

合議庭法官認為,沒有證據足以證明陳水扁有侵占的犯行,包括陳水扁領取的零用金是否有剩餘,以及是否流入陳致中在美國的帳戶,檢方所提出的證據都不足以證明,因此判決陳水扁無罪。

特偵組去年九月起訴陳水扁指出,陳水扁於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,先後11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,將外交部提供的10萬美元零用金,每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,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,總計涉嫌A了33萬美元,約台幣千萬元。

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為黃程暉、受命法官鄭昱仁、陪席法官李宜娟,因涉及外交機密事務,採不公開審理,本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。據指出,陳水扁答辯時仍強調,台灣外交處境艱困,外交零用金均以法定程序支領,且款項用於該用之處,絕無中飽私囊;他說,歷屆外交部長、次長、特使等都是依循相同慣例支領公款,特偵組不應只拿他開刀。

同案被告還包括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、前外交部政次高英茂,但2人與阿扁並不在同一個合議庭,負責審理的法官為審判長張永宏、受命法官林晏如、陪席法官林孟皇。

除本案外,陳水扁另涉國務機要費、南港展覽館、龍潭購地及洗錢案,台灣高等法院訂於11日宣判(一審無期徒刑);另外二次金改案、教唆偽證案,目前正於台北地院審理中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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